第111章 至孝轻法(1 / 2)

儒家有五常: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。

礼再延伸出克己复礼,意诚心正。

即:拿出珍藏,招待贵客,乃为诚心。

乐正氏觉得这理所应当,无需知止。

渔丈人助人不图回报,只因重义,后遭财利所辱,遂拔剑明志。

此乃标准的为大义践身。

因此。

对于义之至善。

乐正氏能够做到知止。

同理。

仁:推己及人的仁爱之心。

礼:规范自我行为的准则。

智:代表着具备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。

信:诚实守信,千金一诺。

再加上义……

儒学的五常,但凡与现实生存相悖,便是至善,当可知止。

那么问题来了。

孝道你怎么知止?

家孝,对应忠国,方再有仁义礼智信。

孝一动。

整个儒学体系立马就得跟着地动山摇。

内圣外王,也必将不稳!

综上。

嬴政也迅速想到了这一点。

他没必要在五常方面跟乐正氏浪费时间。

他应该学习夫子。

直取问题的本质核心!

一言切中对手的关键要害!

必须要让对手跟着自己的节奏走,直至进退维谷,左右为难……

“春秋楚国年间,有一人名叫直躬,其父偷偷盗窃他人之羊,直躬愧疚难安,遂主动向官府揭发了自己父亲的罪证。”

嬴政提及了非常着名的春秋直躬案。

此事于【吕氏春秋】和【论语】中皆有记载。

遂。

嬴政知晓。

乐正氏也知晓。

周遭的百家学仕同样是人尽皆知。

嬴政继续道:“官府接下供状,依律抓其父,并且要极刑惩戒,以儆效尤,直躬不忍见父加刑,遂又秉持孝心,请求代父受过!”

“直躬当堂明言:父窃羊而谒之,不亦信乎;父诛而代之,不亦孝乎;信且孝而诛之,国将不诛者乎?”

“后来经过官吏层层上报,楚王听闻了此事,感念直躬的信义和孝心,遂下令免去直躬父亲的死刑,最终此事以法外开恩的方式圆满解决。”

“待具体因果传入孔夫子的耳中……孔夫子却表示十分的不以为然,原由在于,孔夫子主张【亲亲相隐】,【至孝为先】,也就是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。”

“孔夫子认为,那个直躬就不该揭发自己的父亲,此为不孝之举,又何谈信义呢?”

……

在儒家看来,孝乃百善之先。

若你胆敢不孝。

那么你的一切行为,就都会失去原本的意义。

站在孔夫子的角度。

孝忠仁义,由内至外。

顺序不可颠倒。

不然。

人人乱孝且义。

人人乱孝求忠。

岂非民将不民,国将不国?

孝一乱,仁义礼智信都会跟着乱,进而让整个儒学共识体系不再稳固,国家社会定将出现各种纷纷扰扰。

所以。

孔夫子并不推崇直躬的信义和仁孝并行,而是应当仁孝在先,信义在后。

亲亲相隐。

父子相合。

君臣相合。

方可得天下太平。

霎时间。

对面的乐正氏有些浅眉微蹙……

他也明白过来,嬴政想要干什么了。

春秋时期的三北案,直躬案。

都明确昭示着孔夫子对于至孝二字,极为看重。

这就意味着……

内圣在至孝面前,将很难知止。

他得慎之又慎。

随即。

嬴政的身体微微前倾,他压迫感十足的道:“然而按照最初的商君之法,举国一法,法外无刑,贯彻一刑。”

“即:不依功劳,不论善举,不得赦免,必须明正典刑!”

“后自惠文王始,历代大秦先君,不断完善出了凭借功爵,能够赎罪、减刑、免刑等等。”

“因此,若按照最初的商君之法规范,直躬揭发自己的父亲,有功当赏,且不必受到连坐,其父则必须依律严惩,不存在子为父代罪一说。”

……

商君讲究重刑苛法,以刑止刑。

或许按照正常人的逻辑。

直躬都已经揭发了自己的父亲,他愿意代父受过,官府给予一些刑罚方面的减免,又有何不可呢?

答案是……

如果直躬包庇自己父亲的窃羊之举。

包庇者,同罪。

而且,根据户籍什伍制度,左邻右舍居然对于直躬父亲的窃羊之举,毫无察觉,此亦为罪也。

当连坐之。

即:直躬揭发自己的父亲,受赏,免于同罪,也让左邻右舍免于连坐。

站在商君的角度。

这就是依法赏罚,明正典刑。

没有什么看在你仁孝或者信义的情分上,就对你父亲网开一面。

法就是法。

法立如山。

法贵时效。

减刑匮法。

法外无恩!

“再根据现今的秦法,若直躬拥有军功,则可用功爵为自己的父亲赎罪。”

嬴政沉声道:“如果直躬没有军功,其父也不必遭受重刑,只需按照赀刑缴纳财物,再依律流放徭役戍边即可。”

小主,

秦法发展到嬴政这一时期。

肉刑其实已经相对比较少了。

毕竟动则砍手砍脚,对秦廷没有任何好处,反而会缺少一个宝贵的劳动力。

不如让罪犯去修骊山皇陵,筑驰道,建长城等等。

当然。

该罚的钱财,那肯定也是不能少的。

“最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