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到这,贾知府扫了那门子一眼,带着几分埋怨。
看的那门子是胆战心惊,可也不敢多问。
贾雨村是不喜欢这人的,凭多几分闲事。
二人早就是旧相识,当初贾雨村落魄的时候,借宿在甄员外家附近的庙里,这门子曾经是那庙里的沙弥。
不想经年,是山河变迁,这和尚不当和尚,倒是当起了差役来。
真是自甘堕落啊!
怎么说和尚到底是化外之人,比这差役是清贵了许多。
多少这葫芦僧有些不知道好歹了。
尤其是,这和尚好不经事,我贾某还不知道那涉案女子是那甄员外家的女儿英莲吗?用得着你告诉我。
那可是我大恩人家的女儿,自己上来第一眼就看出来这是谁了,还需要你提点不成!
可是,贾某却不能与她相认,因为这门子不知道,自己这续弦的妇人,是甄员外家曾经的侍女。
夫人已经被自己扶正,所以,她的身份是在甄家过了明路的养女,而不再是奴籍的下人了。
若按照本朝律,一旦自己与英莲相认,此案件自己就必然要回避的。
那时候,英莲落得个什么下场,可就不好说,多半会被再发卖出去。
可是,王大人生生的把自己提到了这个位置上,难道说大人不知道自己夫人是甄家人这档子事吗?
还是情急无奈下,没得办法的选择?
显然不是了!
这就是在逼我贾某选边啊。
王大人有心从那太上皇一党,跳到帝党一边去,这是整個派系都知道的事。那么所有和太上皇一党有瓜葛的人都需要表态了。
甄家是太上皇的人,自己的夫人又是甄家人。涉案的女子又是甄家的女儿,王大人这是让我交个把柄给他啊。
所以,案子自己必须办,不能推。
可是,王家是王家,甄家是甄家,薛家是薛家。自己得把这把柄给王家交上去,可是也不能对不起甄家,尤其是不能对不起这甄员外家。
如此,只能委屈薛家了。
贾雨村继续翻了翻卷案,希望在上面找到办法。
这卷案倒是详细,只是上面的三次陈述却有差别,这里面的细节可就差距很大。
一次是冯家奴仆的陈诉。
“被殴死者乃小人之主人。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,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。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,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,再接入门。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薛家,被我们知道了,去找拿卖主,夺取丫头。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,倚财仗势,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。望大老爷拘拿凶犯,剪恶除凶,以救孤寡,死者感戴天恩不尽!”
这冯家的控告,讲述了拐子欺诈再卖,承认了是他们主动去夺人,而不是告官处理。
冯渊搞的是私力救济,先使用的暴力去抢夺。
在冯家奴仆的的表述里,打死人的是薛家的“众豪奴”,没有提及薛蟠个人。
如此只说奴仆们打死了冯渊,没有说指使的主子是谁,没有具体涉及奴仆里具体是谁打的。应当是冯家奴仆对薛家里面的人不清楚,属于一个群殴械斗的过程。
而且是冯家先诉诸武力夺人,他们也有一群人参与。
第二次陈诉,就是当时在场的办案的差役的陈诉了。
其中就有那不晓事的葫芦僧。
“那拐子知又不曾走脱,两家拿住,打了个臭死,都不肯收银,只要领人。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,便喝着手下人一打,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,抬回家去三日死了!”
这葫芦僧的说法是,薛蟠的指使手下去打,说得非常清楚,最多是薛蟠让打,薛蟠自己没有动手打人,也没有叫奴仆打死人,人也不是当时就立即死掉。
而第三次陈诉,是薛家下人的陈诉。
“我家早已打点下行装细软,以及馈送亲友各色土物人情等类,正择日一定起身,不想偏遇见了拐子重卖英莲姑娘。大爷见英莲姑娘生得不俗,立意买他,又遇冯家来夺人,因此喝令我等将冯渊打死。”
此处说法最有意思。
是薛蟠都已经把英莲领回家去了,在家里面收拾准备起身,那冯家来夺人,打到薛家里面了。
这情况又不同,等于丫头薛家已经领走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