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0章 送行(2 / 2)

迈巴赫在她的目光中远去.....

风一吹,树影晃动。

这一年,恍然如梦。

宛如台历上的纸,

被风一吹,就这样轻轻翻过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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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扬走后,向苒就关上房门,开始清点自己要带走的东西。

考虑到跑路方便,她甚至还偷偷下单买了双防水的户外鞋和防水的双肩包。

毕竟这整个屋子里的鞋都不适合跑路啊。

至于其余东西嘛。

钱都已经转移到卡里,最多就带一些金银首饰之类的好变现。

其余的身外之物都不用带走。

正当她沉浸在跑路的构想之中时,门外响起了曾阿姨的声音——“小姐,我可以进来吗?”

吓了向苒一跳,

她立马关好柜门:“进来。”

曾阿姨笑眯眯地问:“小姐,盛总走了哦?”

“嗯。他说这次要出差蛮长时间的。”

“哦,那你恢复得怎么样了。”曾阿姨问。

向苒装作虚弱的样子:“刚吹了点风就头晕,生完孩子后体力大不如前,连出趟门走几步路都出虚汗。”

“啊,你这么年轻,竟然恢复得这么差啊。你这都生完整整三十五天了吧。”

向苒掀起眼皮瞧她:“劳烦你记得这么清楚,还不是你们苏小姐的阿姨当时说我不需要无痛分娩,害得我生了二十个小时才把孩子生下来,现在坐月子打底就是四十二天呢。”

“不打无痛分娩,那还不是为孩子好吗?我们那个年代,在床上打滚疼三天三夜才生下孩子的比比皆是。”

向苒听不下去了:“曾阿姨,你别老是提你们那个年代啊。改革开放都多少年了!不过话又说回来,后面苏经理的安排没有什么变动吧,是不是就和之前所说的那样——过一段时间,你们送我去澳洲,假装看望你们苏夫人,然后一段时间后,你们小姐再回国代替我回盛家,是不是?”

“应该是的吧,你要自己问苏管家。”曾阿姨打量她,“只是你这身体什么时候能恢复?”

“过些日子吧。”向苒漫不经心地的答着,“等到了两个月时,应该会好很多了。”

“那我今天就先回去了。现在这儿人多,房间也住不下。”

曾阿姨之前住的床,现在高阿姨睡着。

所以她只能每天来点卯。

“其实你也用不着每天都来......”

“那怎么行,我每天必要到的,只是周末要下午来,上午教会有些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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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哦,教会?”向苒问,“曾阿姨,你——什么时候信教了?”

“上个礼拜!”曾阿姨有些不好意思,“我上周去菜场买菜的时候被人发传单,介绍入会的。”

“那不急,你去参加教会活动好了。晚点来也不要紧!”

曾阿姨走后,

向苒掐指一算——周末还有三天。

而给她留出操作的时间只有周末上午半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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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话:

有关前面章节持续发酵的争议点,想借读者私信并结合网上相关资料,回复一下疑问。(原本不打算解释这些的,怕剧透了后面剧情)

“1,关于男主和苏小姐的领证。

答案:属无效婚姻登记,举证可撤销。

第一属于非自愿,第二属于欺骗强迫性质 ,第三男主不知情属于“被结婚”,综上,由一方举证实际可撤销。

下面是网上对于类似案例解读:“从维护婚姻法实施的角度,“被结婚”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也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严格实施,会对“一夫一妻”制度构成挑战,进而破坏婚姻制度。因此,从维护婚姻法正确实施的角度,主动纠错,也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。以甲女冒用乙女的身份与丙男结婚登记的情况为例,婚姻登记机关已经查证属实,即应当依法撤销乙女与丙男的结婚登记,如果甲女与丙男符合法定结婚条件,也应当同时责令二人补办结婚登记。”

2,而男主和女主,可被认定是夫妻(只要后面补领结婚证,婚姻关系还可追溯既往)。

男女主共同生活一年多,且有了孩子,关系良好,“自2001年12月27日起,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,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,得到承认与保护。

而“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。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,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,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