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4集:武敌对错案的分析(2 / 2)

武敌讨薪 武所为 980 字 2个月前

5:本案的法官吕伟在判决书第5页第7行:本院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,所依据的事实,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,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,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,承担不利后果。”

对此我方进行答辩如下:我方在立案时,就是以在诚友饭庄,施工的工人工资,做为给被告方,施工的证据。并不是以计件工程款,做为的施工依据。判决书第3页第5行第10个字: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+力工6个,8*350+6*150=3700元,就是按照日工来进行结算的有力证据。

同时我方在庭审中一再强调,被告提交的工程量,以及工程款,只是湖北瓦匠的工资,并不包含力工上料的工资钱,同时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力工,按照日工结算工程款,工人的工资是31万多元钱。以及本工程,如果按照计件计算工程款,将是40多万元钱的计算单据。但是本案的法官吕伟,对我的这些证据材料,却是视若无睹。而对对方的证据则是夸大其词。不惜把对方给我方支付的元,写成是元。

针对判决书以上几点错误,武敌思虑再三,就想要书写了一份上诉状。可是就在这时,武敌的手机响了,武敌拿起手机一看,是韩国峰的来电,于是武敌就按了一下接听键。

只听韩国峰的声音说:“武老老弟,我现在身体不好使了,可能是得了脑血栓,你现在马上往咱们江城市,中心医院来。”

武敌说了句:“好的大哥,我马上就到。”说完,就挂了电话,马上就往楼下跑去。

武敌开车来到了江城市中心医院停车场,先找了一个空车位,把车停好,然后就立即跑到了,江城市中心医院急救室。

这时看韩国峰的妻子,正站在急救室门口,武敌上前问:“大嫂,我大哥怎么了?”

韩国峰的妻子说:“你大哥,今天这不是,要准备去永昌县法院,去开庭吗?谁知道,今天一早上,这就得病了?刚才把车都撞坏了!”

武敌说:“现在大夫咋说的啊?”

韩妻说,这不是吗?医生说,让人弄着他去做CT,我又弄不动,刚才只好让你大哥,给你打电话。现在你来了,来,现在咱们两个人,弄着他去给他做CT”

这时只听一位护士说:“大娘,不是去做CT,是核磁振!”

武敌笑着说:“没事的大嫂,咱们现在就用病号床,直接推着我大哥去就行了。说完武敌就赶紧用病号床,推着韩国峰,我做核磁振的地房走去。等武敌和韩妻,给韩国峰做完核磁振,回到了急救室说,只听刚才的那位护士说:“你们的住院手续下来了,你们现在直接去10楼住院处,去住院好了。”

要知道后事如何,且听下集分解。